用户登录
×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用户注册
×
找回密码
×
5月10日,宿迁市宿豫区连发7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顺河、下相、豫新、来龙、大兴等街道、乡镇,看看都是哪些具体村庄呢?
1.顺河街道卓圩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六组,宿豫征公告〔2021〕第26-1号;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2.下相街道油坊居民委员会侍庄组、吴庄组、新村组,宿豫征公告〔2021〕第26-2号;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3.豫新街道陆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二组、五组、六组,宿豫征公告〔2021〕第26-3号;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4.豫新街道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四组、东五组、七组,宿豫征公告〔2021〕第26-4号;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5.来龙镇(晓店)光前居委会窑西组、东组,宿豫征公告〔2021〕第19-4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6.大兴镇(丁嘴)继章村四组、五组,宿豫征公告〔2021〕第21-9号;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7.豫新街道高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三组,宿豫征公告〔2021〕第28号。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0日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版权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之内删除。】
编辑者:
分享到: